答:《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等情況進行巡查。巡查結果作為有關負責人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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