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各鎮街應認真履行屬地政府主體責任。鎮街應會同區水務局,全面做好涉水法規政策解讀,耐心細致做好深水井投資人、管理人的思想工作,促其自覺服從大局,主動做好關閉封停工作。在確保村(居)民吃上安全水的前提下,盡快交由鎮街水管站和區級供水公司統一管理。
(二)對拒不配合工作、擅自使用深水井的,由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務局、區稅務局、鎮街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強制關閉封停,給予經濟處罰,加倍征收水資源稅,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對擅自使用深水井供水,在省、市、區水質抽檢中出現不合格樣本的,將酌情對鎮街及有關水管站,予以追責問責。因水管站擅自供應深水井造成水樣不合格的,追究水管站長的責任;因個人、村委會(居委會)擅自供應深水井造成水樣不合格的,追究鎮街分管負責人、村兩委主要干部的責任。在省、市水質抽檢中出現不合格樣本,造成我區工作被動的,區里對相關鎮街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工作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