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結合我區實際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產業園區、重點企業(含科研教育機構)、重大項目的情況,科學布局房源,合理做好測算,制訂穩步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二是明確保障對象。重點保障在牡丹區城區工作生活、正常繳納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城區無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全覆蓋,不設收入限制,優先保障新就業、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新市民。三是合理確定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堅持“可負擔、可持續”原則,依據享受的各類支持政策逐項目測算,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四是嚴格項目審核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堅持保基本原則,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投資人、住房租賃企業或運營人(指運營政府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位)提出認定或退出申請。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重點審查建設方式、項目規模、建設資金籌集、質量安全保證措施、運營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內容。審查結果報區保障性租賃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憑認定書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土地、稅費、居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五是加強年度計劃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計劃包括保障性租賃住房擬新籌集數量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擬發放數量。六是強化質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符合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實行聯合驗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須滿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維護,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完善應急預警及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七是加強運營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務平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運營單位和保障對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格查處違規出租、借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的行為。